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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几家茶叶专卖店品牌加盟

厦门连连赞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茶叶种植、采制、研发、生产、销售及茶文化推广为一体的综合性茶企。公司拥有无公害生态茶园基地 3600亩,在武夷山、福安、福鼎等地拥有合作协议茶园12000亩,基地全面推行无公害有机标准化管理模式,并在地理区位优越的漳州漳浦建立了两万多平 方米精加工和研发基地,成为闽南地区最先进的茶叶生产基地及检测中心之一。旗下的“连赞茶业”品牌,以传统、自然、养生的产品品质、多元化的产品体系、尽 善尽美的服务,赢得顾客连连称赞。 连赞茶业前身为“黄记茶行”,从清朝末年开始,黄记货轮驶向东南亚各地,开创了第一码头的神奇篇章,百年的茶叶贸易历史赋予连赞茶业深厚的文化气息。而 今,黄家第四代传人开创厦门连连赞茶业有限公司在汲取百年传统制茶技术精华的基础上,秉承“茶商世家 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公司陆续获得“中国茶行业十大加盟连锁品牌”、“中国茶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等荣誉,连赞茶业产品“中和”获得中国名优茶评选茶 王、“同心缘”获得中国名优茶评选金奖。 厦门连连赞茶业有限公司是茶行业中唯一一个申请了六大茶类及代用茶、袋泡茶QS认证的企业,多元化的产品体系,覆盖了高、中、低各个层次,满足不同消费群 体的需求。连赞茶业总部有一支业内精英所组成的优秀团队,并成立专业的市场研究机构,在多年的团结奋进过程中形成了“开拓进取、永无止境”的团队文化。连 赞人以其雄厚的实力、专业的茶市场运作体系、突破常规的营销思路和科学人性化的管理理念,为加盟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撑。 茶商世家,百年传统工艺,连赞茶业将时尚与传统完美结合,重视产能的同时保护历史传承和专注消费者需求。连赞人正“饮”领着商业时代新式的茶饮风尚,努力打造国际化知名茶叶品牌。

2,上海 coco奶茶可以加盟吗

  CoCo TEA公司,是一家以绿色健康休闲饮品为主打的特许经营连锁机构,我们至力于打造全新的饮品形态,将传统奶茶与健康茶文化溶合一体,为消费者提供更健康、更具活力的特色饮品。   coco珍珠奶茶加盟加盟优势   1.CoCo TEA鲜明的品牌形象,良好的口碑,优秀的管理团队,多年的店面管理经验,巨大的无形资产,必然带来巨大的利润分享。   2.CoCo TEA对美味产品的研发能力,让新品层出不穷,为各加盟店源源不断推出新产品提供有力保证。   3.CoCo TEA以连锁店为基础,组织不间断的促销活动。   4.CoCo TEA强大的采购集团拥有集合众多厂家的进货优势,由指定厂家直接供货,无中间环节,确保价格最低。设备质量和价格是我们历来最注重的。   5.CoCo TEA秉承国际奶茶的先进经营理念,凭借自身强大的管理运作体系和人才优势,把具有不同规模的CoCo TEA连锁店稳稳挺立在中国的大中小城市之中。   6. CoCo TEA与其它奶茶加盟店比起来,一年四季无淡旺季之分,原因:本公司产品项目多元化,口感地道正宗!相对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适应力强、抗风险性高,汇百家之长于一身,对不同行业所带来的冲击极小,甚至对其它饮食行业来说,我们的产品组合(简餐、炸鸡汉堡、烧烤等)更具竞争力!   coco珍珠奶茶加盟费用投资预算   店铺类型   迷你型   标准型   加盟费   RMB 0.8万元   RMB 1.2万元   设备费   RMB 0.5万元   RMB1.2万元   保证金   RMB 0.2万元   RMB 0.4万元   (3年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后归还)   装修费   RMB 1-2.0万元   RMB 2.-3.0万元   首批原料费   3000-5000   预计前期投资   RMB 3.7万元(包含第一批货款)   RMB5.5万元(包含第一批货款)   备 注   以上所列费用未包括房租费、水电扩容费等。   coco珍珠奶茶加盟联系方式   传真:0591-22860839   地址:福州市福大新校区606公交总站万象学生街

3,一级货运代理资格审批资格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一级货代与二三级的区别请参考http://www.melaw.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50